轉發內政部營建署函: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.價格及功能.效益.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.
發文日期 2007-06-25
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會中縣松字第96041號
主   旨
說   明
如標題